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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数:5022    发布时间:2020/12/2 9:28:10

备受业界关注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12月1日,中期协发布公告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管理办法》按照“尊重现状,摸清底数,问题导向,数据依托,规范管理”的原则,以“统一管、规范管”为导向,旨在加强对期货公司与除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及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市场人士纷纷表示,《管理办法》创新点多,体现出监管层对期货行业发展的良苦用心。其明确居间定义、条件、业务边际及监管路径,将进一步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让居间人能够更规范地做好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纽带和桥梁,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期货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仍是期货市场重要的参与群体,也是部分期货公司重要的外部营销力量。目前,有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浙江等13个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期货行业协会出台了本辖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 

就行业居间人现状而言,一方面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屡见不鲜,更有个别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和居间人因开展居间活动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收入主要依靠期货公司按照其所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产生的手续费返还,其与期货公司的合作已经成为此类期货经纪业务的关键一环,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利益息息相关。 

中期协调研结果显示,国内149家期货公司上报的2019年开展居间合作的自然人居间人数量为48437人,机构居间人数量为6323家,因同一居间人可能同时为多家期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实际居间人数量应当小于上述统计数量。调研中有期货公司明确建议彻底取消居间人,149家期货公司中也已有7家公司没有与居间人开展合作,还有部分公司正在逐步降低居间人介绍客户的比例。 

考虑到期货行业居间人实际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问题,参考国内证券、保险等行业及境外有关经纪人均已纳入监管范围的实践,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自律管理规则,把居间人纳入自律管理范围,厘清居间合作边界。这既对改善期货公司竞争环境、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中期协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关于“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精神,落实证监会作风建设工作相关要求,回应行业对解决居间人问题日益高涨呼声的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居间人定义,规范居间人资质条件。《管理办法》所称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机构居间人包括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管理办法》规范了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居间人需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机构居间人应当经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的期货公司举荐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成为联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负责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有健全的业务规则和内控制度;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和自然人居间人均应当品行端正,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完成相应培训课程。

如果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降至B类BBB级以下,则从最近一期分类评级结果公示之日起,其不得与新的机构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存续的居间合同应当到期终止并不得与机构居间人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是突出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突出强调居间人的信义义务,提高居间人的行为标准与执业成本。一是要求居间人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坚持投资者利益至上,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风险揭示程序,介绍适当的投资者从事期货投资,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二是要求居间人合规执业,禁止出现隐瞒居间人身份、配资、代客理财、利益输送等行为;三是居间人应当按照协会要求每季报送与居间合作相关的信息。

三是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居间报酬。《管理办法》规定了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必备条款,如居间人业务范围、主要权利义务、居间人基本行为规范、禁止行为、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持续符合条件等。要求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做好尽职调查,对其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决定。

为防止期货公司间恶性竞争,避免居间人挤压期货公司的利润及生存空间,《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确认的居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所有居间人名下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总额的50%。对于期货公司支付给单个居间人的报酬标准,仍由期货公司根据各居间人的贡献度、合规性、投诉率等综合评判后在居间合同中自行约定,但基于单个客户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不得超过该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

四是加强期货公司内控,要求留置风险金。为加强事前和事中的内部控制,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管理办法》规定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一定比例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双方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五是明确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具体包括提高居间人自律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加大检查和自律处分力度。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居间人采取列入提示名单或者失信名单、对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管理办法》还设置了过渡期。《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12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期货公司不得新增与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机构和个人,如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过渡期满,经检查发现期货公司未按《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的,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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