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修订套保办法和交易细则
2020年4月9日,郑商所发布公告,对《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简称《套保办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简称《交易细则》)进行修订,修订案自4月9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优化套保申请材料、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保申请受理时间、细化套保违规情形、在套保信息披露方面与其他交易所保持一致等。
随着产业链一体化企业、风险管理子公司等新型套保主体的发展,原有的按企业类型确定临近交割月套保申请材料的做法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需要。此次规则修订,郑商所将临近交割月套保申请材料改为能够证明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当年或者套期保值期间的现货经营计划、加工订单、购销合同、发票、仓单、库存证明、拥有实物的其他证明等。据相关实体企业反映,修订后的规则更为简单明晰,更能体现套保申请材料真实反映企业套保需求的核心作用,增加了各类企业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准备套保申请材料的灵活性,有利于实体企业更便利地申请套保额度。
规则修订后,郑商所临近交割月份套保受理起始日期从交割月前二个月第20个日历日提前至交割月前二个月第15个日历日。增加申请时间有利于套保企业和会员灵活选择申请日期,方便其申请套保额度。
为了既满足实体企业的套保需求,又防止部分客户利用套保额度进行违规交易,此次规则修订,郑商所进一步细化了套保违规情形,提高了规则透明度,一方面,有利于实体企业加深对规则的认识;另一方面,夯实了交易所加强套保交易事中监管的制度基础。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在《套保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临近交割月份交易行为不符合经济合理性,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套期保值目的的情形”两项内容。据了解,美国期货市场也有类似监管要求,该规则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结合自身风险管理需求,遵循“经济合理性”原则进行套保交易,促进期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二是删除《套保办法》第二十二条“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内容。利用套保额度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行为,郑商所将依据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此处不再重复表述。三是在原《套保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报告义务”等违规行为。原条款仅笼统地规定禁止欺诈行为,此次郑商所进一步细化违规行为,有利于会员和企业更清晰地了解规则,主动规范套保申请和交易行为。
据了解,此前国内期货交易所中仅郑商所公布每日品种套期保值额度及持仓量。此次取消披露套保信息,既有利于保护客户交易信息,又与其他交易所现行规则保持一致。后续郑商所将结合市场意见,研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据郑商所相关人员介绍,此次规则修订主要基于市场发展需要,郑商所也在网站同步更新了套保交易相关操作指南,为会员及客户开展套保申请和交易提供指导。今后,郑商所将继续加大市场调研力度,积极听取市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规则制度,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障期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摘自中期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