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我所于2015年6月26日修订并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对国债期货交割业务进行调整。
自2015年7月1日起,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在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请各会员单位根据业务规则,做好国债托管账户申报和交割风险防范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