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关于原油期货可交割油种、品质及升贴水规定的公告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原油期货可交割油种、品质及升贴水规定如下:
原油期货可交割油种、品质及升贴水标准
国家 |
原油品种 |
API度 最小值 |
硫含量 最大值(%) |
升贴水 (人民币/桶)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迪拜原油 |
30 |
2.8 |
0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上扎库姆原油 |
33 |
2.0 |
0 |
阿曼苏丹国 |
阿曼原油 |
30 |
1.6 |
0 |
卡塔尔国 |
卡塔尔海洋油 |
31 |
2.2 |
0 |
也门共和国 |
马西拉原油 |
31 |
0.8 |
5 |
伊拉克共和国 |
巴士拉轻油 |
28 |
3.5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胜利原油 |
24 |
1.0 |
-5 |
注:1.API度=(141.5/60华氏度时的比重)-131.5;比重,根据ASTM D1298确定。
2.硫含量,根据ASTM D4294确定。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将密切关注和分析各油种市场情况变化及发展趋势,适时对油种、品质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