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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务投资者分类

浏览数:10358    发布时间:2017-07-1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做市商。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合作套保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管理业务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公司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将资产管理业务普通投资者分为五类,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 C3、 C4、 C5类。

C1:保守型

C2:谨慎型

C3:稳健型

C4:积极型

C5:激进型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估结果通过分值计算,分值上限为100分,评估分值结果对应相应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别:

C1:0≤得分≤20

C2:21≤得分≤40

C3:41≤得分≤60

C4:61≤得分≤80

C5:81≤得分≤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