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业务交易者分类
交易者分为普通交易者与专业交易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做市商。
(二)上述机构面向交易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合作套保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交易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交易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交易者。
C1:保守型
C2:谨慎型
C3:稳健型
C4:积极型
C5:激进型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类的自然人交易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交易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估结果通过分值计算,分值上限为100分,评估分值结果对应相应的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别:
C1:0≤得分≤20
C2:21≤得分≤40
C3:41≤得分≤60
C4:61≤得分≤80
C5:81≤得分≤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