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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退市典型案例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退市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退市流程。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或公司)是首家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面值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公司原名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2018年以来,中弘股份陆续披露业绩大额亏损、多项债务逾期、主要项目停工等重大风险事项,投资者通过市场化行为表达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2018年8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此后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1元,处于退市边缘。公司试图通过引入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对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来挽救股价,随后加多宝公开发表声明予以否认。深交所第一时间对公司股票临时停牌,并立即发函责令公司核实澄清后复牌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完整性。
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中弘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了终止上市情形。2018年11月8日,深交所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18年12月28日摘牌。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退市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重大违法认定和退市流程。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生物或公司)是首家因触及五大安全领域重大违法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2016年1月,长生生物通过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重组上市,主营业务为人用疫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8年10月16日,因疫苗生产造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生生物主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作出撤销狂犬病疫苗药品批准文件、撤销涉案产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1,20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作出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狂犬病疫苗生产材料、处罚没款91.04亿元以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长生生物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2019年1月14日,本所作出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6条、第14.1.6条、第14.4.2条和第14.4.7的规定,公司股票于1月1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于2019年3月15日被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11月26日摘牌。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重大违法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重大违法认定流程、原财务类标准及原退市流程。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是第一家因年报追溯调整导致四年连续亏损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也是第一家同时触及财务类和重大违法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况
2010年7月16日,康得新在我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预涂膜和光学膜。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7月10日暂停上市。
二、公司股票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2020年12月31日,本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2020年修订通知》),明确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2021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为-31.80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4.67亿元、净资产为-93.63亿元,且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根据过渡期安排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三、公司股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0年修订通知》明确了对于《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020年9月2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正式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2月28日,公司披露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报表显示,2015年至2018年经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连续四年为负值。根据过渡期安排及《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四、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股票同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情形,因公司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深交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于2021年4月6日,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31日摘牌。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退市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退市流程。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创业板首家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面值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公司原名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煤化工、石油化工客户提供节能环保综合解决方案。2018年起,公司主要工程项目持续处于停工状态,业绩大幅下滑并造成严重亏损,存在大量逾期债务和诉讼,大额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未能在法定期限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存在上述诸多严重风险,投资者也通过市场化行为表达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公司股价从2017年7月起持续下滑,2020年4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此后直至5月27日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持续低于1元,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规定,公司股票触及了终止上市情形。2020年6月18日,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并于2020年8月25日对公司股票摘牌。
注:本案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适用的原财务类指标和退市流程,2020年6月开始创业板退市新规实施,相关指标和流程发生重大变化,为避免误导市场,不建议采纳本案例。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创业板因原退市制度财务类终止上市标准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目前有关退市标准和实施程序已经修订变化。
2011年5月,千山药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制药机械、医疗器械、医药包材等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终止上市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2019年5月13日,因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以下简称“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暂停上市。2020年6月30日,千山药机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其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财务会计报告被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触及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2020年7月14日,深交所决定千山药机股票终止上市。2020年8月5日,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2020年9月16日,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摘牌。
注: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创业板第一家因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报被强制退市的公司,依照原退市制度作出,有关退市标准和实施程序已经修订变化。
2015年3月,暴风集团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主营业务为互联网视频及广告,上市后新增互联网电视业务。上市后,互联网视频及广告业务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在该行业日趋边缘化,互联网电视业务方面公司并无显著优势,依赖低价销售,亏损不断扩大,偿债压力日渐上升,2019年9月公司剥离该部分业务。2019年9月,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实际控制人冯鑫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公司主营业务陷入停顿状态,员工持续大量流失,截至终止上市前剩余员工已经不足10人。2020年7月8日,因公司未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2020年8月28日,因公司在股票被暂停上市后一个月内仍未能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九)项情形,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2020年11月10日,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摘牌。